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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三台县李老汉回家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受伤,后听人说肇事者是附近的小徐,老人凭着镇政府的证明和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将其告到法院,但小徐说自己很冤枉,并且提供了目击证人。双方的证据到底是怎么来的,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
主持人:“春种秋收夏忙冬闲”,这是我们一般的农民生活的基本规律,四川省的李老汉也像这样安排着自己的生活,田园生活悠哉悠哉,不过有一天中午他遭遇了一件事情,这让他规律的生活被彻底打破了甚至差一点送了命。
李老汉家住四川省三台县的一个村子,每年春天那里就开着漫山遍野的油菜花,这样的田间小路是李老汉出门的必经之路,他几乎每天都在走。2007年年底的一个中午,李老汉像往常一样骑着车往家走路上却出了事儿。
李老汉说当时他从南往北经过这个路口时,一辆摩托车从他身旁超车把他刮倒了,他的头磕在石头上当场就昏了过去。昏迷的李老汉不知道是谁把他送到了医院,更不知道撞倒他的是谁?出事的第二天,李老汉的老伴到县里交警队报了案。这次事故李老汉昏迷了5天,面部受伤左眼视力受损,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原来李老汉家只有他和老伴两口人,家里的事情大多指望着李老汉一个人,除了种地就是靠他打零工去赚钱,日子过得本来就不富裕,这回出了车祸他一落下毛病,以后的生活就更艰难了。
为了讨个说法,李老汉养好了伤之后四处打听那天是谁把他给撞了,从邻居的议论当中他听说邻村一个姓赖的小伙子当时就在现场。小赖说在议论中他听到,惹了祸的徐娃叫徐联强,当时徐联强也的确在现场。小赖说他亲眼看到徐联强从蓝色的摩托车上下来扶李老汉,后来徐联强还和另外两个人一起把李老汉送到了医院。李老汉觉得总算是找到撞他的人了,他找到徐联强要求赔偿,但徐联强完全不同意。无奈之下李老汉便将徐联强起诉到了法院,2008年11月,法院判决徐联强为李老汉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共赔偿李老汉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1.9万余元。徐联强说拿到判决书的时候,他怎么也想不通。拿到了判决书的第二天徐联强就上诉了。
徐联强他觉得自己当时就是做好事儿,现在说是他的责任他实在是觉得荒唐,他说那天他是路过现场完全是主动前去帮忙的。徐联强说那日骑车经过石安,看到路边围了一大堆人,看见老金跟他妻子正把一个老头往上三轮车抬,就帮他抬一下。徐联强说当时把他栏下来让他帮忙的就是在出事的路口开小卖店的一对夫妻,这俩人和他是朋友。就是老金这两口子和徐联强把昏迷的李老汉送去医院的,据他们说当时看热闹的人很多帮忙的人很少,恰巧徐联强这时候骑车经过,夫妻俩和小徐本来就认识,就喊徐联强过来帮忙,如果事情真是这样那么小赖怎么又会告诉李老汉是徐联强撞了他呢?小赖说他并没有亲眼看到徐联强把李老汉撞倒,只是听到当时有人议论说“徐娃又惹祸了”,加上徐联强那时候又在现场就以为徐联强是肇事者。
记者走访了附近的村民,在采访的几名目击者当中没有人肯定撞了李老汉的到底是谁,那么法院又为什么会做出徐联强负全部责任的判决呢?在卷宗中,我们见到了一份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官说这份责任认定书就是他们做出判决的最主要的依据,上面写得很清楚,调查核实的交通事故基本情况为徐联强驾驶的摩托车在三台县石安镇十村路段与李老汉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老汉受伤,徐联强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记者来到当地交警部门,交警说他们他们下这样的结论是有依据的。在交警队,记者看到了李老汉的报案材料和其它的与案件相关的一些记录,记者注意到李老汉的报案时间是2007年的11月23日,而交警第一次去现场调查的时间是2008年的3月10日,这个调查距离李老汉的报案将近4个月,为什么交警到得那么迟呢?
这位交警告诉记者,当时负责这个案子的办案人员刚好在前一段时间调走了,卷宗上的走访记录是其他的民警接手后重新走访的时候留下的,所以时间间隔才会比较长,接这个案子的时候就只有那些。这位交警还告诉我们 4个月之后的这次走访并没有发现什么有价值的线索,他们之所以做出徐联强负全责的结论主要是根据李老汉所在的镇政府出具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明上说得最重要的一句话就是:李明良也就是李老汉2007年从石安回家途中被徐联强从外侧超车绊倒路边,耗资1.2万多元抢救,基本治愈。交警认为这份证明就是证据。
镇政府的值班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样的证明一般都是当事人自己写好了拿到镇政府,领导过目就可以盖章了,就这份证明来说应该是李老汉自己写好了拿到这里盖了个章。这位工作人员打了几个电话问了几个领导,但是这个章到底是怎么盖上去的还是无从得知,并且镇政府的人还说这份证明做出来的过程交警队也是清楚的。
主持人:事情发展到了这儿徐联强自己觉得非常地委屈,但是各个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却都指向了他,我们怎么来看待这样一起案件呢?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的杨伟东老师和我们一起来分析这起案件。杨老师,你看镇政府出具的这份证明是交警部门最终采信的一个直接的证据,那镇政府有没有权力出具这样的证明?
嘉宾:这个案件当中镇政府出具的这个文件其实我觉得是不太恰当的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方面的原因是交通事故的认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那么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没有这种职能,而且这种出的文书跟它的工作没有直接的关联。第二个原因,我们说交通部门认定是根据现场勘定调查、检查以及有关部门的鉴定相关的证人证言。其中那我们说的现场勘定是一个重要的还有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对事件的亲历者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这个人应当是一个自然人而不应当是一个组织。镇政府作为一个组织它不可能去亲历这样的事情。第三,如果说镇政府可以出具一个文件,前提必须是充分调查,而它我们看到案件当中这是一个很草率出具的一个文件是一个很不严肃的事情,所以我觉得镇政府出具的这个文件应当是有很大的问题。一没有资格二不在现场,在法律上也不存在它提供证据这样一种可能。
主持人:对,那我们再来看一下交警部门,根据我们记者的调查交警部门是在案发4个月之后去现场再做调查的,法律上有没有规定这样的事情出了之后,交警应该在多长时间以内要到现场去调查然后给出一个结论?
嘉宾:应当说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有明确规定,及时性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一个最基本的准则,怎么叫及时?及时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事故发生了有关人员报警,这种情况之下按照法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马上、立即到达现场然后进行勘定、调查,然后出具相关的责任认定书。第二种情况是事故发生之后,并不在现场,当事人事后报警的,那么这种情况之下呢?那么一旦认定应当是一个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在确定之后及时进行调查。
主持人:那这个及时应该有时限吗?会是4个月吗?
嘉宾:对一个事故现场的认定,即使是事后报警的,那你应当在人家报警之后确定马上就到现场,而不是说拖到4个月再去,也许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是4个月之后做出的,但是你对现场的勘查、现场的调查,勘查和调查不应当是拖到4个月之后。
主持人:可能是徐联强也想到了刚才您说的这些理由,所以他现在感到很委屈,那么根据交警部门目前所做出的这样一个结论,他应该怎么办呢?
嘉宾:按照现在有两种的方式,一种就是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如果有问题它可以撤销它,然后可以责令原来的认定部门重新进行认定。第二,在诉讼当中在民事诉讼当中,法院可以对交警做出的认定书进行审查判定。
主持人:换句话来说,法院你在这个过程当中就不能够想当然地说交警认定的结论就是惟一的,就是我必须接受的,你反而要以更理性的眼光,运用自己的经验以及整个案件的情况来对证据进行判定,如果有问题你就不应当采纳,如果你要采纳你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我们当事人也不用害怕,就有问题的证据被提出来?
嘉宾:对,我们还是要相信我们有一套制度的保障,有法院在那儿做最终的裁定。
主持人:对,通过这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获得一定的救济,现在大家都很关心徐联强最后会不会承担这样的赔偿责任呢,来我们接着看看记者的报道。
对于李老汉这个案件证据上存在问题是在法院二审期间发现的,法官循着证据取得的各个环节找到了问题所在,他们对双方当事人都做了良好的沟通,最终这个案件是以撤诉解决的。2009年的6月,李老汉决定不再追究徐联强的责任了,徐联强也就不再上诉了。
主持人:事情发展到了这儿算是画上一个句号了,我们心里的一块石头也算落了地了,虽然徐联强觉得自己不明不白地被折腾了这么一大圈,但最后他也没有提出更多的赔偿的要求,我们国家法律有规定,当案件发生之后各个司法部门都要各司其职,都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依法负责任地做出审理、侦查和判决,以免使人受到不白之冤,就像徐联强这样好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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